各种促销模式的涉税处理( 来源网络 ),仅供大家参考:
---
项目 | 会计 | 增值税 | 企业所得税
领券后,满减卷 | 发放券时不做处理,使用时折扣销售 | 开带折扣发票 | 折扣后到金额确认收入
直接折扣货减免 | 折扣销售 | 开带折扣发票 | 折扣后到金额确认收入
免费试用,免单 | 会计上确认费用 | 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 | 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季末清仓 | 折扣销售 | 开带折扣发票 | 按实际收到价款确认收入
互动式(邀请好友、互评,关注店铺返券或返现金) | 发放券时不做处理,使用时折扣处理,现金直接做销售费用 | 使用券,开带折扣发票;现金发放,不开票 | 使用券时按实际收到价款确认收入
发现金;所得税不能扣除
组合销售(买一赠一、附加值曾总) | 按实际收到款分摊到每个商品 | 按实际收到款开票,每个商品价格按公允价值分摊 | 按实际收到款确认收入,不属于捐赠
以下是对 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说明:
买一赠一的促销方式,属于实物折扣。其涉税处理方式为:
(1)增值税的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
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 ,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 折扣额,而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因此,主品与赠品的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向购买方收取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品与赠品未开在同一张发票上或仅在发票“备注”栏注明赠品,赠品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主品按购买方支付的金额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买一赠一”方式中的销售赠品不需要视同销售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