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俊汝
你问我答-EBS 税
原创 唐俊汝 爱记不记的记忆碎片
你问我答
EBS 税
问题
近2个月,多个EBS项目遇到税的问题:配置海外主体后,采购&应付或销售&应收单据不能自动计税,明明国内的账套可以自动计税,国外的就不行,要怎么办?
解答
这里其实分为两个问题,一是采购&应付单据不能自动计税;二是销售&应收单据不能自动计税;准确来说,是供应商或客户关联的地点与海外主体关联的地点不在同一国家时才会自动计税失败。
遇到这种问题,系统层面对应EBS税则的设置点,需要检查修正。
1、对于采购&应付单据不能自动计税的问题,解决办法如下:
海外主体设置税则的时候,在“税则-确认供应地点”那里,默认值选择“收单方(BILL_TO)”。
对应的知识点 :对于采购&应付业务来说,收单方会找到OU所在国家,OU所在国家地区与税收制度所在地理位置一般来说应该保持一致;所以税详细信息中,无论供应商地点是本国内或国外地区,“提供地点”皆为“BILL TO(收单方)”。
而供应地点的设置就是指为计税而被认定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特定辖区,所以应该选“收单方”,才能使得采购&应付单据成功自动计税。
2、对于销售&应收单据不能自动计税的问题:
2.1分析:
在采购&应付单据可以自动计税的前提下,销售&应收单据国外客户不能自动计税,但是可以手工选择税分类代码达到计税的效果。但是我们追求的是既要系统能计税,也要它能自动计税。
也遇到这种情况:发票行上的税分类是根据应用产品税选项设置和事务处理类型勾选默认税分类得来,但可能出现行上自动带出税分类代码,但是点击税详细信息里仍然不计税的情况:
是因为这个客户地点所在国家地区与海外主体关联的国家地区不一样,税收制度的供应地点设置的默认值为收单方(BILL_TO),此时根据收单方找到的国家是客户所在国家,不适用本地税则管辖区,导致无法自动计税。
2.2 解决办法:
还是修改税则-确认供应地点,在原有税则-确认供应地点的默认值为收单方(BILL_TO)的前提下,新增指导规则项,条件当“收单方”的“国家(地区)”不等于“OU的关联国家地区”时,供应地点设置为“开单方 (BILL FROM)”
应用的效果是:
若客户地点跟OU属于同一个国家, 那应收发票的税供应地点可以默认是收单方(BILL TO);
若属于不同国家, 那应收发票的税供应地点需要为开单方(BILL FROM)。
对应的知识点:
对于销售&应收事务处理说,BILL FROM(开单方)指的是OU所在国家/地区,OU所在国家地区与税收制度设置的地理位置和管辖区国家地区保持一致,才能适用该税则并成功自动计税。
以上,如果有涉及海外主体税则设置时,可供参考。
作者:唐俊汝
审核:熊旭东
编辑:朱思聪